南京市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点击数:27862017-04-28 15:29:01 来源: 南京职称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南京匠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获取、处理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 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等工作。

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文专业:海洋水文、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环境工程、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港航及治河工程专业:港口航道、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水利工程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结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业或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市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 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作为技术骨干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加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主持参与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独立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2项以上。

4)参与编写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2项以上,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或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

7)主持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的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借鉴国内外先进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能独立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参加过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区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主持区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主持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的全过程。

8)作为核心成员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或作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参加过区级综合研究课题2项以上。

3、主持过市级单项研究课题,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立项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l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施工建设中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被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3、在施工建设中,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建设完成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建设城市、厂矿供水工程,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问题。

4、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且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5、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区、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4、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并被采纳实施。

5、作为核心成员完成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6、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7、作为核心成员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8、作为核心成员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作为核心成员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

10、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综合表彰。

(三)直接负责或技术负责完成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运用于生产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水利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水利专业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级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申报水利专业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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