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点击数:52172017-04-14 12:59:08 来源: 南京职称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南京匠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7.1.1 企业资产
7.1    一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7.1.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且专业齐 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或某 1 类的 3 项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60 万吨/年以上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 300 万吨/年以上 洗煤工程;
(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 30 万吨/年以 上铀矿工程;
(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 70 万吨/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1 企业资产
7.2    二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7.2.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机电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7.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或某 1 类的 2 项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30 万吨/年以上有 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 150 万吨/年以上 洗煤工程;
(4)3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 20 万吨/年以 上铀矿工程;
(5)1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 40 万吨/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1 企业资产
7.3    三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7.3.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 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7.4.1             一级资质
7.4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12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70 万吨/年以下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目)
或 36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36 万吨/年以 下铀矿工程;
(5)24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80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有 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万吨/ 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24 万吨/年以 下铀矿工程;
(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48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 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 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 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 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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